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部门取决于纠纷性质和情况,可找村委会、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申请确权或提起诉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民事纠纷,可找相关部门处理,需遵守上级规划,保持耕地总量不减少。
土地纠纷的处理部门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情况。一般来说,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属于民事纠纷,可以找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或县级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民事调解。如果纠纷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向县级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确权的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任何解决纠纷之前,任何当事人都不能改变土地的现状。
对于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部门。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在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时,需要根据纠纷性质和情况选择相应的处理部门。一般来说,可以向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或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寻求民事调解。如果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确权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解决纠纷前,任何当事人都不能改变土地现状。对于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处理属于民事纠纷,可寻求村委会、镇、乡政府、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调解处理,也可申请确权或提起诉讼。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依据上级规划编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超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规划指标,省级规划应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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