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怀市出台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问责办法(试行)》,对市、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驻矿安全管理员开展煤矿日常监督检查提出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和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办法》规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到煤矿开展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得少于1次,分管领导、煤矿包保市级领导每月到煤矿开展检查和指导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每月到辖区煤矿检查不得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月到辖区煤矿检查不得少于8次,其中周末或中夜班检查不得少于1次,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人员每月对辖区矿井检查不得少于1次;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月下井检查不得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周至少下井检查1次,安监站每周对辖区煤矿下井检查不得少于1次,其中中夜班或周末检查比例不得少于30%;驻矿安全管理员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其中夜间下井检查不得少于6次。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指导工作,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示约谈、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辞退或解聘等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将按《贵州省煤矿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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