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在庭审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如实作证和伪证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证人因出庭作证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行支付,败诉一方承担。
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
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为正确裁判案件,需要在法庭辩论结束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断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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