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民在经济领域产生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其所应缴纳的诉讼费用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所明确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若诉讼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10,000元整,则每宗案件仅需按每次50元的固定标准进行费用核算;然而,当诉讼标的金额位于人民币10,000元至100,000元区间内时,超出上述范围的部分,则需按照诉讼金额的2.5%比例另行计收费用;同样地,若诉讼标的金额跨过人民币100,000元至200,000元的范围,那么超出这一范围的部分,仍须依照诉讼金额的2%比例支付相应的费用;最后,若诉讼标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00元,那么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则需按照诉讼金额的1.5%比例再次进行收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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