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法律依据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二、河池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2.《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三、河池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办理条件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3.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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