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借他人名义买房但有协议约定在先香港一居民变更产权获法院支持
香港居民张某借上海亲戚李某之名在沪购买内销商品房,不料事后李某竟以房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绝张某变更产权的要求。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
1996年,来沪经商的香港居民张某看中位于市西区一套内销商品房,由于当时政策规定境外人士无权购买此类房屋,张某只得与上海亲戚李某协商,以李某的名义与房产商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银行办理了住房借款、抵押手续。1997年房屋交付后,张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和丈夫入住,直至2000年将房屋对外出租。
2005年9月,李某取得房屋产权证,而内外销商品房已于2001年实行并轨。张某觉得条件成熟,向李某提出变更房屋产权的请求,李某则以房屋已登记到自己名下为由拒绝变更。
法院认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涉案房屋的产权现虽登记在李某的名下,但不能排除当事人在购买房屋时存在不同的约定或意思表示,而形成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和真实权利归属不一致的情况。相关证据可证明除最后一笔1万元贷款由李某支付外,其余房款均由张某支付。
张某购房后,通过装修、居住、出租收益,已实际享有了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张某购买房屋时,政策不允许境外人士购买内销商品房,张某借李某之名买房,实际是为了规避政策,但自2001年8月内外销商品房并轨后,有关规定表明在此之前境外人士借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确认有效,因此本案中张某借李某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均有效。张某作为实际购房人,其变更产权人的要求得到法院支持。
全文6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