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确立的
时间:2023-02-04 18:36:51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的人身属性,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此不能将其列入保险标的物的范畴,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一、合同起诉的地点怎么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也可以存在例外。合同因其自由性,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是受到限制,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二、人身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虽然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

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

因此,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即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三、股权转让纠纷的法院是哪个?

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形下,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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