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恋爱关系并非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对男女双方亦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对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而引起的财物纠纷,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因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如果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或处理其恋爱关系,法院可以不受理。但因此产生的财物纠纷,其争议的标的是财产关系,则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而且,如果这类纠纷得不得及时妥善的处理,就可能激化矛盾,导致自杀、凶杀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和处理这类案件,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关于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后引起的财物纠纷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于借订婚进行买卖婚姻的情况,其中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这类财产原则上可判决上缴国库。
(2)对于以订婚为名,目的是为了诈骗财物的情况,除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何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人。
(3)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自愿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无论谁提出解约,均不予返还。
(4)对于赠与物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男女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主动赠送的一些财物,在解除婚约后应否归还?因这类赠与通常是以达到结婚为目的的,是有条件的,如果结婚目的未达到,则应予返还。因赠与情况十分复杂,不能全部退还,但也不能都不退还。
对于相互赠送的食品,共同出去游玩的花费和价值较小的衣物,一般受赠人无返还义务;而一方赠给另一方的一些贵重物品,虽形式上是赠与,如婚约解除,以酌情返还为好。对双方定情的信物,有的价值虽不高,但解除婚约后,如一方要求返还,以归还为妥,这样有利于避免感情上的纠葛。
全文7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