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丁女士七级伤残,经法院调解,被告肇事车主依调解书如期赔偿了经济损失,但作为第三人的外地保险公司却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绝给付17万保险赔偿金。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日前就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对某保险公司在北京的办事机构进行了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保险公司异地承揽业务存在诸多缺陷,亟需整顿。
据悉,丁女士于2006年12月1日上班途中被一大货车撞伤,肇事车辆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丁女士将肇事车主龚某与某保险公司这家支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经法院主持,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7万元;被告龚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8万元等。
但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日前,法院执行法官赶赴这家公司在朝阳区一小区居民楼内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共搜查到现金5800余元,并将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了查封。
法官发现,某保险公司系登记设立于吉林省长春市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其为跨行政区划于北京招揽保险业务,此办事机构不具备现金储备等理赔必要能力,无直接审批理赔权限,在理赔中增加了当事人的审批环节和时间成本,而某保险公司对其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的上述情况则缺乏有效监管。
另据了解,外地保险公司在北京从事保险承揽业务并不少见,其市场主要在北京的保险公司不愿涉足的领域,比如发生事故的几率较大、赔付金额较高的大货车保险,同时,外地保险公司的费率可能低于北京,因此在北京有一定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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