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有哪些?
时间:2023-06-28 20:31:13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有:

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

3.离退休员工被其他单位聘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4.保密观念淡薄泄露商业秘密;

5.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等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泄露商业秘密;

7.企业职工为私利或私愤泄露商业秘密;

8.发生意外事故。

一、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区别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二、无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从事与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保险公司并购具体流程

公司并购流程为:

1.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形成并购战略。

2.确定并购目标和时机。

3.制定并购方案。

4.提交并购报告。确定并购对象后,并购双方应当各自拟订并购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5.开展资产评估。

6.与被并购企业进行谈判签约。并购双方根据资产评估确定的交易底价,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并由双方法人代表签订正式并购协议书。

7.办理股权转让

8.支付对价。

9.并购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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