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由一方全额支付房屋款项,那么这栋房产便无法归类为已婚夫妇的共有财产,而应被定义为该购房人士的个人财富。
然而,若是在结婚前进行了房贷按揭购房,那么在婚后贷款的共同偿还部分以及房产价值的增值,都应当被视为双方共有的资产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