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给予赔(补)偿”,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超载行为的,依照第92条第3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一、高速公路超载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1、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2、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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