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特别程序申请
时间:2023-05-07 08:22:16 4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特殊程序的撤销

申请人:××××,男/女,×××××年×××月××年××月××年××月××月××日出生,××民族,。。。(注明工作单位、职位或职业)、居住地点。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如上所示)

请求事项:

撤回申请

本案的事实和理由,×××××年××月××贵院已立案

。。。(说明撤回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表,供申请人查阅撤回特殊程序申请。这种方式适用于各种特别程序的事由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指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一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的特别程序。与此相对应的是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诉讼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三类:

非诉讼事件

包括宣布失踪人员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声明),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声明、监督程序(签发支付令)、公共提醒程序(宣布证书无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此类事件的目的是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某些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民事权利争议。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案件处理程序从利害关系人(非原告)的请求开始;法院不解决有关婚姻和亲子关系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亲子关系的存在。此类事件解决了人类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程序中应当有特别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它不同于非诉讼事件。有原告和被告,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的上诉、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行为的上诉、对公民的税收和其他欠款的上诉等,法院不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纠纷,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是否合法,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罚款、没收财产等强制措施。除破产程序外,理论上还应包括上述三类。然而,许多国家都有单独的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包括在特别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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