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合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并且在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由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条,违法审判责任,应当依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由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什么是合议庭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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