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婚后财产若登记在父母名下则不纳入离婚分割范畴。
然而,如由当事人另行达成特定约定,该项规定并不适用。
原因在于,在婚姻关系破裂之时,夫妇两者仅有权对属于自己处置权限范围内的财产加以分割处理,而对于登记在父母名义之下的房产,夫妇二人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倘若夫妇双方并未明确订立相关约定,并且在离婚过程中,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擅自将大量财产转移至父母名下,此举可能被视为一种财产转移行为,进而导致在财产分割阶段需重新审视此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另外,若夫妇双方曾签署过相关协议,例如书面协议,明确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那么应当遵照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执行。
在无特别约定的前提下,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涵盖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各类资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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