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中国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中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
政协全国委员会任期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任期,按政协组织法的规定,第一届时任期三年;按政协章程规定,二届至四届,每届任期四年(第四届由于“文革”的十年动乱延期换届);五届政协至今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一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中国人民政协)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旨在经过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团结,去团结全中国各民主阶级、各民族。共同努力,实行新民主主义,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推翻清政府的独裁统治,肃清公开的及暗藏的反革命残余力量,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并发展人民的经济事业及文化教育事业,巩固国防,并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及国家,以建立及巩固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及富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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