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哪些手续
在公司设立之初,若股东未能依照预先签署的协议与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从而产生的股权即被称为有缺陷的股权。
此类有缺陷的股权主要表现为股东未按照既定协议和章程规定,完成其应尽的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股东可以使用货币资金进行出资,同时亦可选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以及可以通过货币估值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方式"。
这一条款的出台,极大地拓宽了出资领域的范围,使得有缺陷的出资形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的影响是什么
关于瑕疵出资的问题,它实际上指的是出资人违反了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中所制定的规范,在公司设立或是增资的整个过程当中没有完全且足额地出资,或者是出资的财产权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之处。
对于那些未能完成或者仅仅部分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抑或是选择抽逃出资的股东来说,他们所受到限制的股东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质的自益性股东权利的制约,然而这类权利并不涉及到表决权以及知情权等共益性股东权利。
此外,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具体内容,如果股东未能如期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甚至是将全部出资抽逃出来,那么经过公司的合理催告要求他们缴清或者返还之后,这些股东在此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付出行动,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取消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并且需要立即启动法定减资程序,或者让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人员来补交相应的出资金额。
但是在上述步骤完成之前,即使已经解除了该股东的资格,公司所面临的债权人依旧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寻求涉事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哪些手续”,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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