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反之,若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具体来说: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
一、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呀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抵押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分为: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并将其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其占有的财产。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者权利为质物;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某些财产作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所以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让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让抵押物的占用形式,抵押人仍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用形式,质押权人负责保管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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