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关于促进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农委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加快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不仅关系到当地农民致富和社会稳定,而且关系到绿化隔离地区绿化任务的实现,是全面实现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目标的根本保证。现就促进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搬迁改造为契机,正确处理绿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农民致富、社会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绿化隔离地区的区位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为市民休闲旅游服务的第三产业,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展经济,富裕农民。搞好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必须把绿化建设与发展经济、富裕农民紧密地结合起来,要在大力发展绿色产业的基础上,对现有其他企业进行调整改造,保证当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二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农民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好经济发展、企业搬迁改造、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广开就业渠道,最大限度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妥善处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确保社会稳定。三是坚持存量调整和增量发展相结合。对污染扰民或产品、工艺不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要求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在规划绿地内的企业,原则上要搬迁到规划产业用地内。在搬迁的同时,加大结构调整、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的力度,推动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高起点地发展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思路
(一)加快发展绿色产业。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各有关区、县要认真总结发展绿色产业的经验,不断提高绿色产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一要做好绿色产业项目的发展规划。新建绿色产业项目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搞好项目的市场定位,提高档次和水平,努力创建一批精品工程。同时,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对原有的项目进行调整,提高标准,增加内容,使绿色产业与第三产业相连接,提高产业化程度。二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绿色产业须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鼓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吸引国内外企业及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绿色产业。三要充分发挥农民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农民采取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发展绿色产业,尽可能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把绿色产业发展与农民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四要加快绿色产业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加快绿化隔离地区第二、第三产业的调整改造与发展。关闭一批。对现有不符合首都经济发展要求的污染扰民、产品和技术落后或小型、微利、亏损、濒于倒闭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关闭企业的本地职工,由乡(镇)、村负责安置就业。搬迁改造一批。目前在规划新村建设用地、规划市政建设用地及大部分规划绿化用地上的企业,要抓紧搬迁改造。绿化隔离地区的企业要加快向本区(县)的规划产业用地内搬迁并鼓励迁入绿化隔离地区周边地区和远郊区县,所有搬迁改造企业要在2至3年内完成搬迁改造任务。搬迁改造企业要以搬迁为契机,加大重组转制和调整改造力度,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当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适当发展一批。有关区(县)及乡(镇)应抓住现有企业调整改造的契机,加快规划产业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探索发展一批符合首都经济要求、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并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相适应的第二、第三产业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原地保留改造少数骨干企业。原地保留改造少数骨干企业主要是指目前在规划绿化用地上的当地骨干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并有详细的技术改造方案;二是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对3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关闭;三是效益好、利税多,产品技术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四是对绿化建设不产生较大影响,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五是能够吸纳较多的本地劳动力,企业录用本地劳动力占职工总数达到70%以上。各有关区(县)要加强对原地保留改造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负责审核、确认和验收。
三、政策措施
(一)规划支持政策。调整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现行规划工业、仓储和商业用地的用途划分,统一规划为产业用地。在规划的产业用地内,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符合首都经济要求的绿色产业项目和第二、第三产业项目。
(二)土地支持政策。绿化隔离地区的规划产业用地(保留企业所占用地除外),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产业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财政支持政策。一是对搬迁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按搬迁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的10%计算,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分担50%.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贴息年限为3年。违法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二是对搬迁企业给予适当的补助。搬迁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市、区(县)财政按其缴纳地方所得税的数额,全额补助3年,减半补助3年。三是对规划产业用地实行转让土地收益返还。对各区(县)规划产业用地转让发生的土地收益,市属部分全额返还区(县)和乡(镇)财政,用于规划产业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项目审批。凡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新建绿色产业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和第二、第三产业项目,其有关审批手续,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成立绿化隔离地区经济发展协调小组,具体负责产业调整改造、企业搬迁及建设发展方案的制定、审核认定和组织实施工作。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也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本市绿化隔离地区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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