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龙电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龙电置业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19日同被告哈尔滨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通用顶级域名委托申请协议书》,委托哈尔滨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通用顶级域名,并租用其网络服务器。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向信息公司支付了申请费、注册费2500元,服务器空间1年租赁费3600元,被告同时向原告提供了域名网址http://www.ld?property.com。此后,原告利用该网址将公司形象推向社会,并将它用于龙电大厦、龙电城市花园网上销售。1999年9月27日,龙电置业有限公司通过163上网时发现本公司网域被他人占用,其网上内容已换成某公司的文华财经,而自己公司的主页却无法访问,网上售房陷于混乱。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以有偿服务为目的的服务商,没有严格履行其对原告完整使用该域名的义务,致使他人占用原告网址,造成原告在黄金季节售楼受到影响,其上市形象也受到侵害,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
被告称,原告的网站通过169访问一直正常,1999年9月份和10月份没有用户通过163访问原告网站,163解析也没有问题,之前和之后都有用户访问原告网站,所以原告提出的被告违约的事实不成立。原告所述其域名不能使用期间,被告从未接到过有关域名无法正常使用的申告;而原告所诉称占用其网域的文华财经在网上有自己注册的域名,没有必要占用其他域名。被告与原告也没有约定有对原告完整使用该域名的义务,原告提出的违约条款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属实,经审理认为,在该合同中,应当认为被告对租赁给原告的服务器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因此,被告有义务对承租人租赁的服务器的使用质量等负责。在出现原告的网站访问不能时,被告应对出租的服务器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可以认定的违约事实仅为1999年10月约一个月的时间,可按被告收取的服务器租赁费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应为一个月的服务器租赁费。依照原告的法庭举证中可以采信的部分和现存可以参照的法律,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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