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可以独立转让。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转让的应当以总公司的名义转让。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一、分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财产权
分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所以也不是独立法人。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能够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如分公司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违法行为,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二、分公司能否作为原告?
分公司可以作原告。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的。
三、分公司无营业执照签订合同的是否有法律效益
没有;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全文7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