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臭气熏天污染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动物饲养选址应当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详细标准可到当地环保局咨询。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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