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逃犯逃避司法追捕属于犯罪行为吗
时间:2023-04-17 02:20:39 1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帮助逃犯逃避司法追捕属于犯罪行为吗

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包庇罪。当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劝其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但如果明知别人犯罪,还助其逃避追捕,自己的行为也构成了犯罪。

我国的《刑法》第310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对于帮助逃犯逃避司法追捕的行为,有很大可能会构成包庇罪。此时要求是明明知道对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为了让其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捕,采取一定的掩饰、隐瞒措施,帮助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按照量刑规定,犯包庇罪的一般是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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