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处理交通事故的时限规定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生产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审查、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2、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确定各方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受害人。
交通事故赔偿的处理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赔偿的处理期限根据具体的处理手续和阶段有所不同,如果交通事故赔偿可以调解的,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导致伤残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导致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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