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未直接承担监护职责的一方具有合法的探望子女的权利。
若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特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起诉的方式寻求抚养监护人的协助,并使其支持及配合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或者,如果双方采用的是诉讼离婚程序,且抚养监护权的判定已由法庭作出决定,那么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同样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便更好地实现其对子女的探视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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