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控股的股东也不能要求其他股东退出,因为股东是自然人或法人对公司出资后获得的一种身份,股东权利既是身份权也属于财产权。我国《民法典》保护公民的合法的财产和权利,因此即便是在公司中享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大股东,也是不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就将其剥夺除名或者要求小股东退出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股权绝对控股的比例是怎样的
股东的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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