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员工办理养老金领取的程序并非一定要求亲自出席。对于那些在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者来说,其退休手续则通常由用人单位的社保专员负责处理。所谓“退休”,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由于年龄增长或者因为工伤、疾病导致身体机能严重衰退,从而无法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况。以下四类人群可按照相应规定申请退休:
1.男性干部及工人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达到10年以上者;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以及其他对身体健康有危害的特殊工种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达到10年以上者;
3.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达到10年以上者,若经医院出具证明,同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确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因公负伤,经医院出具证明证实已经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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