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学生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均填写其父母。
若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已经离世或丧失对其的监护权,那么监护人的选择应该按照如下优先级进行:
①祖父、祖母以及外祖父、外祖母;②成年的兄长和姐姐;③其他志愿担任监护人的自然人或公众组织,然而需要得到未成年人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慈善福利部门的明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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