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微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
由此可知,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撤离现场,自行处理。
二、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定责的情况
以下12种情况均为违章的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1、追撞前车尾部的;
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
3、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
4、逆向行驶的;
5、向后倒车或溜后的;
6、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7、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
8、进入环形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
9、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0、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11、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一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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