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为甘肃某地人,2004年童某向生意伙伴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的期限,童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2005年前后,因为财务账目上的原因,两个人终止了生意上的合作,童某一次性偿还了借款,李某在拿回借款时向童某出具了收条,并承诺回去后立即销毁借条。但半年之后,李某持借条向童某要求还款,童某拿出李某的收据并坚持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没料李某趁童某不备吞下收条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童某还款。在万般无奈之下,童某找到了家里当初李某打收条时的稿纸,发现李某当日书写收条时在第二页留有明显的痕迹,便向法院提交用以证明自己归还了借款。后法院委托外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痕迹鉴定,恢复了李某当日书写的内容,后再做笔迹鉴定,最终确认了童某已经还款的事实。此案从案到结案近两年时间,耗费了童某大量时间精力。
向他人借款时,出具借条(借据)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为私人之间的借款一般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款的时间,借条(借据)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数额,并不会写明还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会一次性偿还,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偿还。在此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因为催要借款而发生不愉快,关系恶化甚至断绝关系、互相仇恨。同时,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往往会因为出借人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不能立即收回借条,也不能在借条上加注还款的情况。这样在借条(借据)没有销毁或收回的情况下,会给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实践中出现过多起出借人在得到还款后,再次拿借条(借据)索要借款的情况。
所以,在借款时向他人出具了借条(借据)的情况下,还款时一定要及时收回借条(借据),或者让出借人当面销毁借条;不能立即收回、销毁的,必须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写明还款情况,作为自己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条(借据)为依据重复索要。分次偿还等情况下无法收回、销毁的,应当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数额、日期等,或者让出借人出具当期还款的收据,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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