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贾先生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贾先生以179万元购买王女士的房屋一套,同时约定2016年10月26日交付房屋。合同另外约定了网签时间、违约金等相关问题。
之后,由于王女士的房产证遗失,无法办理房屋核验。双方意见不合,王女士于10月6日向贾先生发送合同解除通知。
后贾先生以对方违约,请求实际履行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2月,王女士由于无法偿还吴某的借款,将房屋抵押给吴某。贾先生无法付款解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贾先生因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王女士认为,其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房产证遗失补办,并不是违约行为。且贾先生不具备公积金申请资格,其多次表示不再购买房屋且反复提高赔偿金额,也拿不出50万首付款,双方的合同也是以装修合同为名的避税行为。王女士认为自己有理由相信贾先生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王女士认为自己已经及时将事实告知了贾先生,贾先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于贾先生违约,其无法偿还债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吴某借高利贷3个月,后由于无法偿还将房屋抵押给吴某。
贾先生认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经过双发合意的合法有效合同。王女士不配合网签,提出加价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构成根本违约。其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其不是不买房,是不同意提前支付50万。且王女士的抵押行为已经违反了买卖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现贾先生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王女士返还定金10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41万元,居间服务费共计4万元,由于房屋无法交付导致的额外租金共计3.8万元,以及相关律师费用、诉讼费、评估费若干。
经法院查明,贾先生主张的租金赔偿的起算点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而根据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至起诉时涉案房屋房价上涨53万余元。
二、处理结果:
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被告王女士返还购房合同的10万元定金,赔偿贾先生居间服务费以及履约费用共计4万元,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共计53万元,因房屋无法交付导致的房屋租金共计3.8万余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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