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1:55:05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办理材料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正、副本。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网址: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作出决定。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作出决定。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工商和质量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五条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三十九条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的成立日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2.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个体工商户 最新知识
针对兴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兴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