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残疾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时,另外一方依然有权选择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双方能否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要依据在于双方之间的情感状况是否已经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然而,当事人无论是身患残疾还是健康无恙,这都并非法院判定是否应准许离婚的关键要素。
因此,若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作为残疾人却并不希望离婚,那么主张离婚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实际情感状况来裁决是否批准离婚申请。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因残疾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另一方则需从其个人财产如房产等方面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
在双方皆为残疾人的特殊情况下,应当优先关注残疾程度较为严重或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那一方的权益。
由于残疾程度及个人条件的差异可能对残疾人离婚后的生活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处理离婚财产分配问题时,通常需要对残疾人一方或残疾程度较重、生活条件较差的一方予以适度关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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