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有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针对于敲诈勒索,需要证明对方使用的手段或者方法使你感觉害怕或者恐惧而索要财物,可以做的有:
1、保留含有敲诈勒索内容的图像以及语音信息,比如电话录音,录音,录像,短信,邮件等。
2、寻找知情人,让其提供证人证言;
3、对伤害部位要及时拍照,保留照片和致伤工具等。提供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的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等整个证据中需要证明的有:对方使用威胁,要挟方法;对方使用这些方法是索要财物的。
一、行政处罚法证据包括哪些?
1、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是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三是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5、当事人的陈述。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定
诉讼证据:是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或者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概念的规定具有代表性,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都是适用的。
关于诉讼证据的种类或者具体表现形式,中国三大诉讼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或手段(即所谓的证据裁判原则),而案件事实又是裁判的根据(即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因此为了保障裁判公正,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三大诉讼法均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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