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宅基地为名建筑厂房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如果是宅基地权属纠纷,应该先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决定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方可行政诉讼,应到县级人民法院。若是宅基地权属清楚、可以直接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宅基地问题产生原因
(1)村民对宅基地私有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村民受传统的宅基地私有和世袭观念影响较深,并且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了解较少,认为宅基地是祖辈传下来的私人财产,自己拥有所有权,可以当做商品进行交易,村集体也不能收回。
(2)村镇土地规划滞后。
近几年,国家出台“民心工程”、“富民工程”等政策,一些村庄在村镇规划的指导下,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各地在建设规划上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情况,对农村规划投入较少,大多数村庄土地规划比较笼统,没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订,造成农民建房无章可循、布局混乱,而村内闲置宅基地没有进行改造利用,土地利用率低,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3)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还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例如,规定“一户一宅”,但“一户多宅”现象还普遍存在,如何退出多占的宅基地没有相应的规定。农民进城务工,在城里购置房屋,老家房子空着,如何将闲置宅基地腾出没有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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