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罚执行阶段,哮喘病患者能否获准申请保外就医,应参考以下几点标准:
首先,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患有重大疾病者,需要保障其接受治疗以便恢复健康;
其次,正在怀孕或哺乳本人婴幼儿的妇女,此类人群生活可能无法自理,因此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以保护她们的权益;
最后,若暂予监外执行可能会对周围社区和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罪犯,或是有着自我伤害倾向甚至已经实施自残行为的罪犯,一律不可给予保外就医的机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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