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俩脚没取钢板能做工伤鉴定吗?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没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伤残鉴定的时机,但其中有多处规定了“内固定术”是构成工伤残疾的标准之一,可是却并未规定要等内固定取出后才可以鉴定,据此,内固定未取出的,不影响工伤伤残鉴定,所以,脚内有钢板未拆除的,可以做工伤伤残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据此,治疗终结是进行伤残鉴定的时机,而根据该规定第2.7的规定,治疗终结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显然,内固定未取出的,也可以治疗终结,也可以进行伤残评定。所以,脚内钢板未拆除的,可以做工伤伤残鉴定。
二、怎么认定为工伤?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全文8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