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有:
1、保证人依法免除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这里所说的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只是指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必须满足债权人在担保期届满前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和债权人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
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什么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如下:
1、一般保证债权人要先找债务人,债务人无力偿还之后才能找保证人。故债权人向法院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2、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债务人,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债务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再找一般保证人;
3、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但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4、连带保证无须先找债务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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