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科目的顺序按照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合格后,再进行后科目的考试。
科目一的内容: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应试安排及评分标准
(1)对申请考试人员的要求
①申请考试人员参加每一科目的考试,须按考试科目的顺序依次进行,逐科办理约考手续: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
②按照广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学科咨询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申请考试人员必须经过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相关知识等交通安全教育(俗称“学科培训(咨询)”),并取得合格成绩,凭各级“宣教中心”签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准考凭证”,方可到车辆管理部门预约考试。
(2)预约考试的程序
①约考科目一:申请考试人员凭身份证件和“宣教中心”签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准考凭证”到申请驾驶证的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市车辆管理所予以安排考试。
②约考科目二:申请考试人员凭身份证、学习驾驶证及教练员证、教练车行驶证到申请驾驶证的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市车辆所予以安排考试。
③约考科目三:申请考试人凭身份证、学习驾驶证、计时培训期满通知书、教练员证、教练车行驶证到申请驾驶证的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并填写《道路考试情况登记表。市车辆管理所将学员科目三准考证和计时培训期满通知书及《道路考试情况登记表一并封档,贴上“长途训练证”,标明教练车号、长途训练牌号、教练员姓名和学员姓名、长途训练地点后交教练员自带,参加学习驾驶员长途训练和科目三考试。
(3)评分标准学习驾驶员科目一、二、三考试合格后,由市车辆管理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合格的标准如下:
①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②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B、碰擦交通标志;
C、移库不入;
D、车身压、超库位线;
E、中途熄火;
F、违反驾驶操作规程;
G、不听从考验员指挥;
H、头、手伸出车身外或打开车门探视;
I、考试过程超过3分钟(汽车);
J、脚触地(两轮车)。
③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如下:
A、大型客车90分以上;
B、大型货车80分以上;
C、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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