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符合《民法典》,且已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被收养子女可以申请在养父母处落户;
(二)不符合《民法典》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年满6周岁的被收养小孩可以申请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落户,登记为非亲属关系;未满6周岁的小孩应送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或转送社会福利机构,不愿送的作户口待定人员登记。
二、办理程序、时限及手续:
(一)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在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具体手续如下:
1、收养人申请书;
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凭《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凭《收养证》);
3、收养人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使用权证;③、经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
4、收养人《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民警调查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符合《民法典》的年满6周岁的被收养人申请落户的,由收养人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35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派出所办理入户。审批手续如下:
1、收养人申请书(已婚的须夫妻共同申请且加盖渝中区妇幼保健所“出生证明专用章”);
2、收养人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使用权证;③、经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
3、不符合《民法典》证明(如民政局证明、亲生子女户口簿等);
4、收养人《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街道居委会证明;
6、证明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情况的材料(如收养人及三个以上知情人的派出所询问材料);
7、收养人单位证明或抚养能力证明;
8、民警综合报告;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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