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明确了“合理期限”。《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不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还规定,撤销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对方提出要求后三个月,这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方不催告的,撤销权自撤销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上述法律规定有三层含义:
<1。如果买方想终止合同,他应该先催促买方。开发商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第二开发商被催促;第三开发商3个月后仍未交房。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效期为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一年后,即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可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如果超过一年,开发商将失去永久终止合同的权利(因严重质量问题等其他原因终止合同的除外)。而且,在买受人取得权利后,开发商有权督促买受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的有效期将缩短为3个月。在上述规定中,应当明确区分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一个是购房人催告开发商交房,一个是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除权;一个是购房人三个月后取得解除权,一个是开发商催告购房人买方将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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