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内部股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5-07 21:12:39 4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行部门:深圳市政府发行号:(深圳市政府,2月26日,第一条为推进和完善股份制改革,加强对股份有限(内部)公司(以下简称内部股份公司)发行、转让内部股票的管理,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内部股份公司发行、转让内部股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行使内部股票发行、转让管理职能。第四条内部股权证是内部股份公司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具的证明股东在内部股份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凭证。第五条内部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注册地;(二)每股票面价值和股数;(三)内部股权证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四)分红、扩股记录,股份转让及其他情形(5)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6)股份登记处名称、地址(7)内部股权证内部管理注意事项。第六条内部股票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设计印制。第七条内部股权分置实行“一户一证”制度,每股面值1元。内部股权证可以依照本办法抵押、继承、转让,但不得收回。第8条发行内部股票,应经主管机关核准。第九条公司内部股票发行、转让的对象为:(一)公司的发起人和发起人以外的法人;(二)公司内部职工为公司和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职工。第十条申请发行内部股票,(一)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或者改组的股份制公司;(二)生产经营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四)有盈利记录或者有盈利潜力的企业(五)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六)公司负责人应当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资格审查规定;(七)新设立的内部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八)申请发行的公司及其发起人近两年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记录。第十一条申请发行内部股票,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发行内部股票的申请报告;(二)市政府批准设立内部公司的文件;(三)市政府原则上批准的公司章程或草案(4)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五)发起人认购内部股份的验资报告(六)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七)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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