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决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7]19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铁路公安局、各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贯彻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作出《〈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决定》,连同修改后的《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1、《〈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决定》。
2、《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二ОО五年一月一日制定,二ОО五年十月一日、二ОО七年六月一日修改)。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监狱管理局
二ОО七年六月一日
附1:
《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二次修改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将原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的;老年罪犯、残疾罪犯(不含自伤致残),虽未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的奖励,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凡老年罪犯、残疾罪犯假释,必须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并经居住地司法所书面证明,区县司法局书面审核同意的;”
二、将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各项基本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假释:
“(一)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余刑在六个月以内的。
“(二)原判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八个月以上,余刑在一年以内的。
“(三)原判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一年以上,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内的。
“(四)原判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一年六个月以上,余刑在二年以内的。
“(五)原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二年以上,余刑在二年六个月以内的。”
三、将原规定第三条修改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各项基本条件,不具有第四条规定的从严假释条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可以从宽假释:
“(一)老年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满六十周岁,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的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的;满六十五周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
“(二)残疾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经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系不可逆转的双目失明、肢体瘫痪、四肢截肢二只以上、其他因残疾生活不能长期自理的(均不含自伤致残)。
“(三)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现不满二十一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假释:
“1、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有就读学校,罪犯的亲属、学校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假释考验期间帮教协议,经区县司法局审核同意的。
“2、有就业单位,罪犯的亲属、就业单位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假释考验期间帮教协议,经区县司法局审核同意的。
“(1)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余刑在九个月以内的。
“(2)原判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八个月以上,余刑在一年三个月以内的。
“(3)原判十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时犯罪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一年以上,余刑在二年以内的。
“(四)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除外)、防卫过当犯罪的罪犯,对家庭施暴人犯罪的女性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八个月以上的;原判刑罚执行三分之二以上,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的。
“(五)罪犯的直系亲属、配偶病残,生活不能长期自理,非罪犯本人照顾不可的;女性罪犯因丧偶或者丈夫被判刑,有不满十六周岁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分别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亲属向监所提起,监所致函罪犯居住地区县公安局、司法局,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书面证明,区县公安局、司法局书面建议,经监所的上级机关市监狱管理局或者市公安局审核的。
“(六)具有科技特殊专业技能,原单位因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需要的;统战对象、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因统战工作需要的,分别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并由市级以上有关机关书面建议,经监所的上级机关市监狱管理局或者市公安局审核的。
“同时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两种以上情形的,优先适用有利于罪犯的款项。”
四、将原规定第四条修改为:“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各项基本条件,但系连续犯罪、数罪并罚、有前科劣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罪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一罪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暴力犯罪的罪犯,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假释:
“(一)原判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五个月以上,余刑在三个月以内的。
“(二)原判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获得可以提请减刑、假释奖励,累计减刑刑期八个月以上,余刑在六个月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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