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抵消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2、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
3、对方的债务已到期;
4、债务属于依法可以抵销的债务;
5、经一方申请抵销。
如果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协商后也可以抵销。
债权债务抵消的方式
如下所示:
(一)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债务的免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三)抵消,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四)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五)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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