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遗嘱需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办理。
而自书遗嘱则需要遗嘱人亲自撰写并签名,同时要明确注明日期,具体到年月日为止。
关于代书遗嘱,必须是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才可进行,并需由其中合格人代为书写,注明遗嘱订立的时间和日期,并且还需要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进行签名确认。
此外,在制作遗嘱时,如采用录音形式,也同样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实施。
若在紧急情形之下,遗嘱人可以选择立下口头遗嘱。
但此类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可成立,当紧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若能以书面或录音方式重新设立遗嘱,那么之前所订立的口头遗嘱将自动失效。
以下是不被允许成为遗嘱见证人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不具备行为能力以及受到一定程度行为限制的人,其次是遗嘱继承人以及受遗赠人本身,最后则是与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冲突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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