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1、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2、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3、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民法典》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区别。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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