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死亡后需要变更查封人吗
在原告提起强制执行之诉后,若被执行人不幸离世,原告可依据规定继续提出强制执行请求,然而在此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进行适当变更。
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为已故者的遗产管理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因该自然人离世或被宣告死亡而依法继承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权益的相关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能否提存
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法院申请提存,并且通知债权人。
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执行人死亡后需要变更查封人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n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n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n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n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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