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
5、公证员认为所需的其他材料。
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时应注意的问题如下:当事人的身份属实,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是真实合法的,不受欺诈、胁迫、违法。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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