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所必需的盗窃罪证据包括如下内容:
首先是与证据主题相关的首要证据,如需提供原告或者被告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等信息;
其次是行为证据部分,包括受害者被盗物品所在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位置的详细描述,以及被盗物品的特性等方面的陈述;
再次是结果证据部分,主要涉及到受害者对于失窃事件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所窃取物品的供述等内容;
最后是情节证据部分,其中可能包含价格评估报告、物品购买发票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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