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鉴证收费标准根据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收取劳动鉴定费的标准为: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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